刑法导论复*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定义犯罪、刑事责任和处罚(定罪和量刑)的法律
广泛的刑法:
1、刑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共进行了九次刑法修改(截至2015年)。
2.具体刑法:规定具体犯罪行为。
3. 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书
狭义刑法:指刑法第452条。
刑法的内容基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我国打击犯罪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刑法的使命:通过刑罚打击一切犯罪行为。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权(主要任务)
2. 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设施(国有、劳工组织所有、私营)
3.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确保社会主义事业顺利推进
刑法体系一般由总则、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编译
章
节日
条款:“但书”——1) 前款的补充2) 前款的例外3) 前款的限制
段落:标记为“换行符”
物品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章制度)
一、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相称原则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没有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没有刑罚。
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推导原则: 1. 排除普通法; 2. 排除绝对和无限期的刑罚; 4. 禁止追溯适用法律。
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凡犯罪的人均应受到刑法的同等定罪和处罚,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所有信仰都是平等的。
2. 所有句子都是平等的。
3、所有处罚一视同仁。
罪刑相称原则:
处罚的严重程度必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相称(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是否具有追溯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土地和人民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范围。
确立刑法空间有效性的一些原则:
1. 领土主义:以国内领土为基础
2. 原则上,个人:以原籍国国籍为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自身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各国利益(国际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同时采用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制度。
我国刑法管辖:(第六条)
1. 关于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情境主义
2. 领土:1) 领土,2) 领海和领海,4) 地质构造。
5)悬挂日本国旗的船舶和飞机内
三、享有外交豁免权和通过外交渠道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1.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予处罚。
2.对国家雇员和军人采取严格的原则
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犯罪的:
1. 必须侵犯日本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并构成日本刑法规定的犯罪。
2、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
3、根据犯罪行为地法律,您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1. 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
2. 必须是日本缔结并参加的国际条约。
简答题: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施行前发生的、未经审判、判决的行为,在刑法施行后是否可以适用刑法。
主要有旧理、新理、新轻理、旧轻理。
日本采取了宽大、从宽的原则,但如果新法不认定犯罪或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构成
犯罪: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犯罪概念: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采用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理论概念:刑事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判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总和。
犯罪详情如下。
一、犯罪与非犯罪的区分标准
2.是区分本罪与该罪的标准。
3、是正确量刑的前提。
4.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南。
第五章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的概念:受我国刑法保护、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对象分类:
(一)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
(2) 类似物质(刑法定罪的依据)
刑罚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等。社会控制秩序分为10章,分别针对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违反军事职务罪
(三)直接目标(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受犯罪行为直接影响的特定人或者特定物。这是犯罪的可选要素。
(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事指控(例如逃跑犯罪)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
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犯罪目的决定犯罪性质,但犯罪目的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
2、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目的是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可选要件。
3.犯罪分类的含义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但犯罪客体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4、是否有实际损坏要看情况。物体被损坏,但同时.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或者要件,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核心要求)
该犯罪的客观特征是:
1. 违背宗旨的行为
2.以客观、具体的事实表达
3.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
含义: 1.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2.区分本罪与彼罪
三、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客观依据
四、处罚情节轻重的认定依据
有害行为及其表现:有害行为是指人们在意识、意志的控制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成立的唯一客观条件),其主要表现为行为和遗漏。
客观地说,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主观角度看,行为表达了人的意志和意识。
作为:违反禁止规范并由行为人通过体力活动实施的有害行为。 (你不应该做的事,但你应该做的事)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被动地不履行法律要求的行为。 (你应该这样做,但你不应该这样做)
作为一个实现:
1.利用你的身体
2.使用材料工具
3.利用自然的力量
4.利用动物
5.利用他人
不作为罪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为人必须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 专业或商业义务。 (三)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四)行为人以前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不履行义务的。
3、行为人未履行一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有害后果的。
不良后果的类型:
1、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危害后果(实施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中未包含的危害后果(实施犯罪所非所必需的)
2.根据损害结果的表现形式:物质损害结果、非物质损害结果
3、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视不良后果是否存在而定。
4、根据危害后果与危害行为的关系,直接危害后果(定罪)、间接危害后果(量刑)(检查是否存在中间环节)
实际肇事者结果—— 已配置或已完成
结果已提交结果—— 已完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导致有害行为并经常产生特定有害结果的内部联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并负刑事责任,必须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并负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的原因之间的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要件。
第七章刑事主体
犯罪主体: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人。
具体来说,这包括: 1.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犯罪行为能力,有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二、有刑法规定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单位。
犯罪客体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自然人和实体。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实体。
3、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组织。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名称)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一)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遗留危险物品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马苏负刑事责任。
(三)负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
刑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一)情节轻重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
简答题
刑事责任(即行为能力):行为人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因素:年龄和灵性。
刑法上刑事责任的分类:
(一)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具有理解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精神病人,负全部刑事责任。
(2) 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包括三类:一是14岁以下的人。二是经法律程序认定后,因精神疾病而无法承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1)责令家属和监护人接受严格监护和治疗。 2)政府应在必要时提供强制治疗。三是病态醉酒。
*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
(3) 限制追究刑事指控的能力;这包括三个主要类别: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仅犯八类罪(从轻、减轻处罚); 聋哑人(从轻、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理解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一般犯罪目标:具有刑法未规定的特殊身份的目标。
特殊犯罪主体:刑法规定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
单位犯罪:单位成员在单位内执行职务时实施的犯罪,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对象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机关、社会团体。
2. 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
3、合计(本法起草单位)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领导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还有一个单一的处罚制度。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必备条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危害社会或者可能危害社会的危害行为后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主观特征:
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造成社会危害的心理状态。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心理状态。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本质要求。
犯罪的主观方面:
1、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重要标准。
2、是区分本罪与该罪的重要标准。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犯罪意图: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愿意或者容忍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它的组成部分包括认知成分(“知道”)和意志成分(“希望”或“放手”)。
犯罪意图类型:
1. 直接意图:行为人知道他或她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有害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 (积极追求)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一些有害后果,并允许这种后果发生。 (就看运气吧)
间接意向性发生在三种情况下:
1. 当行为人追求某一特定犯罪目标时,他或她允许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其他有害后果发生。
2. 当行为人追求特定的犯罪目的时,他或她允许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其他有害后果发生。
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犯罪,并任由严重后果发生,不顾后果。
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是指因认为可以避免而导致犯罪的心理态度。不良后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类型:
疏忽(没有可识别的疏忽)本应预见到,但事实并非如此。
条件:1)行为人不知道其危害后果。
2)行为者需要预见(有义务)
由于过度自信(认知缺陷)。已经预测到,轻信的人可以避免
条件:1)行为人预见该行为可能危害社会;
(二)行为人认为损害结果是可以避免的,且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意愿相反。
过度自信、疏忽与间接意向的异同:从认知因素的角度来看,都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然而,两者之间存在重要差异。
(1)从认知因素来看,在间接意向精神下,行为者发生有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不发生误解,但在过度自信精神下,行为者发生有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这是一种反映在现实中的错误观念。
(2)关于意志的成分。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并不否认或反对有害结果的发生,但过度自信和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有害结果发生,而且拒绝和反对有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与事故的异同:在两种过失中,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发生的有害结果,但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预见(foreseen),尽管他有能力和义务这样做,但他无法预见。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行为人不能也不应当预见有害后果的发生。
犯罪意图(影响定罪):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达到某种有害的社会结果。
犯罪意图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当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的犯罪目的时,该特定目的就是犯罪的要件(目的犯罪)。
犯罪动机(影响量刑):是指为实现犯罪目的而驱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冲动或内在原因。尽管这通常不是犯罪的组成部分,但它是确定犯罪者惩罚的重要因素。
杀人动机:为爱杀人、为钱杀人、复仇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1)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对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的主观反应。
2)即使是同一犯罪目的,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动机。
3)相同的犯罪动机可以导致不同的犯罪目标。
误解:是指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误解。误解可分为法律误解和事实误解。
对法律的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的误解。
1)犯罪者误以为有罪(假想犯罪)
2)犯罪者误以为无罪(假装没有犯罪)
3)行为人对罪刑认识错误。
一般情况下,罪犯对法律的误解并不影响定罪。
对事实的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攻击者意图危害一个对象,但实际上危害了另一个对象
*基于行为人的侵权意图而定罪
2)对象错误
a. 该对象不存在并且被错误地假定为存在。
b. 非侵入者误认侵入者
c. 错误的目标
3) 行为的实际性质存在错误。肇事者误解了自己行为的性质。
4)刀具错误
5)因果关系谬误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形式(过失犯罪、无罪)
故意犯罪模式:故意犯罪时停止模式
犯罪完成情况:(立法者根据社会危害程度主观判定)
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完美形式。
1)行为人故意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是犯罪完成的前提。
(二)认定犯罪是否已完成,仅根据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来判断。
完成各种犯罪形式:
(一)造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发生,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入室盗窃、盗窃、盗窃、诈骗等。
a. 发生法定犯罪;
b.犯罪已完成
(2)有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强奸罪(强奸幼女罪)、传播性病罪、逃亡罪、非法出境(越境)罪、投敌罪、叛乱罪等。
(三)危险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并且很可能造成一定的法定危害后果,就构成犯罪。此类犯罪包括纵火、水浸、爆炸、释放危险物质、毁坏交通运输工具、毁坏交通设施、毁坏电力设备、毁坏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
(四)实施犯罪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就属于已完成的犯罪(而非未遂)。行为犯罪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虽然本来是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法律将其定义为犯罪。参与恐怖组织、黑手党相关组织等犯罪行为。 教唆、煽动的犯罪构成。
犯罪准备状态: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的准备行为,但因行为人不愿意的原因被迫结束准备阶段,犯罪尚未完成的状态。
(主观上是,客观上不是)
犯罪准备的特点:
(一)行为人开始准备实施犯罪时
准备工作包括: 1、犯罪工具的准备
2. 为犯罪创造条件(二选一)
(二)犯罪行为结束于准备阶段。
(三)非表演者意愿原因造成的情况
处罚原则:处罚可以减轻、减轻或者免除。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特定犯罪,但由于非本人意志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犯罪(或者未达到实施状态)的犯罪行为的停止。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1)犯罪人已经开始犯罪;(2)犯罪未完成就停止;(3)犯罪因非犯罪人意愿的原因而完成。没做过。
犯罪未遂类型:
(一)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已完成,犯罪未遂分为:
尝试以完成为目标以及尝试以完成为目标但未完成
(二)犯罪未遂按照犯罪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完成,分为以下几类:
有时你可以尝试,有时你不能尝试。
(工具不能犯罪,物不能犯罪)
处罚原则: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停止形式:是指犯罪人自愿放弃犯罪或者刑事诉讼过程结束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发生的犯罪形式。
犯罪类型有:
(一)刑事缓刑的时空范围:预备中止(准备阶段)和暂缓执行(实施阶段)
(二)刑事中止设立的条件不同:主动中止(自动中止、采取行动避免)和消极中止(悔罪)
第10章共同犯罪
协同犯罪: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受贿罪)。
1)自然人和自然人
2)单位和单位
3)自然人和团体;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有客观上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各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有主观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意图:共犯通过犯罪接触,明知自己与对方共同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并且都知道并愿意或者接受该结果的发生,认为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损害后果者。
二、二人以上犯罪,其中一人故意犯罪,一人过失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没有帮助、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人。
(四)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一人实施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的。
(五)两个以上人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犯罪意图,客观上行为之间缺乏相互配合、配合的。
6、有共同的意图,但没有共同的行动。
7. 事前无串通行为(与犯罪行为无接触),事后无协助行为。
共同犯罪形式: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结构形式。
(1)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时(刑法规定一人可以实施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矛盾、集会、组织)
(二)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
(三)事前共谋共同犯罪/事发时共谋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群体犯罪
犯罪团伙:由三人以上组成,共同实施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成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 (二)有明显的犯罪目的。 (三)有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的; (4)相对稳定性
从犯的刑事责任:
犯罪
男士Rea创始人
帮助行动
指挥官
有分工
犯罪
教唆犯
同案犯
有组织犯罪
没有分工
犯罪
我国刑法规范了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强迫从犯、教唆犯。
(基于角色)(基于分工)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组织内控制犯罪意图的成员总结)
这包括两类: (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重要因素、主因)
主犯的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领导者,以其犯罪集团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依法处罚;其他主要犯罪分子,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犯罪行为,依法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附带刑事责任: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强迫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迫参与犯罪的人。
所谓“胁迫”,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心理胁迫手段,迫使被胁迫者屈服、参与共同犯罪。
胁迫、帮助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煽动者:煽动他人犯罪的人。 (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强迫从犯以外的犯罪分子范畴,但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刑事责任时,要么认为是主犯,要么认为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同案犯。)
构成煽动者的特征:
1)客观上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使他人有犯罪意图的行为。
2)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
示例:导致他人吸毒罪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按照共同犯罪的作用(主犯、从犯)处罚
2)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11章罪数
犯罪计数类型:分为单一犯罪类型和多重犯罪类型。
(一)犯罪类型
1. 严重犯罪(一种行为造成一种或多种后果),包括:
(一)连续犯罪:针对同一目标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连续实施,且犯罪行为与违法状态同时连续的犯罪。非法拘禁等
a. 必须只有一项犯罪行为。
b. 必须连续对同一对象进行操作
c. 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持续。
(二)假想同时犯罪:行为人实施一种行为,实施多种犯罪,且多种犯罪之间不存在包容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形式。
重叠法规:包含或相互关联
处罚原则:情节严重者,给予停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犯罪,是指刑法对于犯罪基本要件的执行,以及犯罪基本要件以外的严重后果的发生,规定从重处罚的犯罪。虐待重伤、死亡、非法拘禁重伤、死亡等
2. 法定犯罪(法律将多项行为或行为定义为一项犯罪)。包括:
(一)复合犯罪:是指按照刑法明文规定,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组合成另一种独立的新犯罪的犯罪形式。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人实施的行为)
(二)群体犯罪:行为人以不特定人数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为单一犯罪的犯罪。又可分为一般犯罪(如赌博犯罪)和商业犯罪(如非法行医犯罪)。
3、仅以一种罪论处(司法系统将多项违反多项罪的行为视为一种罪)。包括:
(一)连续犯罪:是指基于相同或者一般犯罪意图,连续实施多种相同性质、独立的犯罪行为,导致同一犯罪的犯罪形式。
(二)参与犯罪以实施另一种犯罪为目的,但其实施方法或者结果违反该另一种犯罪的犯罪。
(三)吸收犯罪:行为人实施多项犯罪行为,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仅被吸收的犯罪行为才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形式。
第十二章预防犯罪的理由
震慑犯罪的理由:某种行为形式上具有犯罪的客观要件,但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有罪要件,不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这将防止其成为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疏散、事故及不可抗力)
威慑犯罪原因的基本特征:
1)行为形式上满足特定犯罪的客观要件,并造成一定损害。
(二)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有罪成分或者因特定原因不造成社会危害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反击。
正当防卫的条件:见表
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减轻、免除处罚)的行为。
防卫过当罪名:不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
紧急避险: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持续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其他轻微合法权益,从而损害更大利益的行为。在保护合法权益方面。
过度套期保值:超出必要限度进行紧急套期保值,造成不合理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度躲避危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减少或豁免)
事故:客观上造成损害,但非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行为。
不可抗力:客观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是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
正当防卫与紧急疏散的异同:
同样的客观效果,也有对社会有益的实际效果。
根据第3:号法律规定,这些都具有震慑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有效辩护
紧急回避(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客观条件
(与1相同)
保护合法权益
1) 防御性挑衅不是正当防卫2) 战斗不是正当防卫3) 保护非法利益
保护合法权益
先决条件
非法侵害
面对真正的危险(更多来自大自然)
想象中的树篱:避免不存在的危险
时间条件
应对持续违法侵权行为
防卫不充分: 1)事前防卫:非法侵权尚未开始2)反应性防卫:非法侵权已经结束
对抗持续的危险
不合时宜的对冲:1)事前对冲2)事后对冲
对象状态
(限制)
对侵入者本人进行强制执行(对仅承担有限刑事责任或无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合法防卫只能作为最后手段)
情况下) 针对合法的第三方利益 只能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进行 适当条件(限度条件) 所造成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是避险过当 主体要求 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 某些特定社会成员的法定义务,不实施即违法 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社会成员,不能为了个人安全而进行紧急避险,一实施即违法 第十三章 刑罚概说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社会防卫理论: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并通过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为社会上其他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简答题 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限制犯罪人一定自由: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实行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会客规定;5、离开居住地城市,需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4)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拘役(1:1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拘役由县级公安机关(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就近执行 (4)每个月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2)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为25年 (3)强制犯罪人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3)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份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一是在案件的管辖上,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在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1.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份子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3.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二年期满后的处理: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对同一个犯罪,可以同时判处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的种类: 罚金(适用于贪财图利性质的犯罪or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人民法院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人民法院or会同公安机关 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 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的基本特征: (1)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2)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罪中情节(未遂、中止等),而且还包括罪前情节(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罪后情节(悔罪态度、自首、立功等)。 (3)量刑情节只能以所定之罪的法定刑为自己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基础。 (4)量刑情节是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根据。 量刑情节的体系: (1)从渊源上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从重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2)从处罚功能上,可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宽处罚情节(可再分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三类)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未执行完毕不涉及累犯问题)。(4)两罪都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后实施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同种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均构成特别累犯。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征(成立条件):(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3)承认犯罪;(4)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被动到案。(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3)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不同的,以自首论;相同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坦白:犯罪分子犯罪后被发觉而被传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发觉罪行的行为。 坦白的成立条件:1)犯罪分子被动到案 2)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 坦白的刑事责任: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确定最高刑为数罪之和,最低刑为数罪中最高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并科和吸收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e.g.1 盗窃被判15年,已执行3年,发现漏罪、被判7年 先并:15+7=22大于20 15~20 确定19年 后减:19-3=16年 (2)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e.g.2 盗窃被判15年,已执行3年,犯新罪、被判7年 先减:15-3=12年 后并:12+7=19年 (一般)缓刑: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4)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且符合上述条件,应当 宣告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 2)缓行的内容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考验期满,未犯新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判决前数罪并罚原则。 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是指依法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司法机关,根据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会同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 3)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缓执行期满之后,依法成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释: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不适用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3)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方可实行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的撤销:新罪、漏罪、违反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权、量刑权或行刑权归于消失。 刑罚消灭的特点: 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某种犯罪 2)刑罚消灭的原因是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 1、超过追诉期限 2、犯罪分子在审判和服刑期间死亡的 3、告诉才处理,没有高速或者撤回告诉的 4、国家作出对犯罪分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终止刑罚的决定 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赦免: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宣告免除或者减轻犯罪分子罪责或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罪人,一概赦免其罪与刑的制度。(免罪且免刑)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所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制度。(免刑不免罪)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果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