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然终止,但即使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因某些情况而终止。
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 义务何时履行。
(2)负债相互抵消。
(三)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
(4) 债权人的债务被解除。
(五)债权与债务属于同一人时。
(六)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终止情形。
如果本协议终止,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将终止。
注:押金是指债务人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无法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的,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押金部门,债务消灭的制度。
合同终止是指有法律规定的终止合同的事由,或者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双方达成协议,一方或者双方表示意思表示终止整个合同关系。意味着结束。合同一旦成立,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五十八条合同后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按照交易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做法。
注:贸易*惯是指一般民商事活动中所遵循的*惯,同时也指当事人之间在长期的业务关系中形成的*惯。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附带权利消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消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债权的附带权利也消灭。时间。
注:从属权利是附属于主要权利的权利。抵押、质押、担保等权利都是从属于主权的权利。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抵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同类债务,且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应当载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还款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未指定的,优先履行到期债务。此外,如果您有多项债务,则无担保或对债权人担保金额最少的债务优先。在没有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负担较大的债务优先,并按照债务到期的顺序履行。同时按照债务比例进行。
注:确定还款和抵销顺序的基本原则是: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指定,无约定的按指定。法定的。
第五百六十一条主债的费用、利息和抵销顺序:债务人除履行主债外,还应当支付利息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除非支付的利息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相关费用。也必须支付。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债务人应按如下方式付款: 订单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兴趣。
(3)本金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出现解除合同事由时,解除合同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协商终止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新合同来终止原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义务的;
(三)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重大债务,且在收到要求后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规定继续履行义务的临时合同,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时间通知另一方。
注: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冰雹等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会影响一国或多国的经济秩序,使合同不再需要履行。 (3)社会异常。主要是指有时会妨碍合同履行的一些事件。罢工、骚乱等(4)政府行为。合同订立后,因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或者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再履行的。封路、人员隔离、停工停产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则应当适用本法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法。
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的,不影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该方必须赔偿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在一段合理的时间过去之前或之前,任何终止通知都不会生效。
第五百六十四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限的,或者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它会消失。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自该人成为解除权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知道或应该知道终止权(如果没有)。如果您无视取消的理由,或者在收到对方的要求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您的权利将被终止。
注:行使终止权的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所谓催款后的合理期限,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善意行事,并在收到催告后尽快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
此外,即使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对方采取修理、重做或更换等纠正措施,对方也可以计算从合理的治疗期限届满之日起。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一方当事人坚持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当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但如果通知表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则合同自动终止。它在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后结束。对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未经通知另一方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的,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合同终止。给另一个人。
注:只有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在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履行终止;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或者采取其他纠正措施。您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仍对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取决于履约”是指基于履约部分对债权的影响。根据合同的性质,它是指合同标的物的属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意味着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其他救济措施主要是指因成本过高而无法或无需恢复原状时,按折扣价格进行补偿。
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修理、返工和更换,因为这些形式的终止和违约责任是相互排斥的。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清算条款的有效性: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有效性。
注:清算是指应收应付款项的盘存、计价和处置。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质量相同的,一方可以以其债务抵销另一方的到期债务。经当事人同意,根据债务性质或法律规定,可以有不允许抵销的例外情况。如果一方要求抵销,必须通知另一方。通知到达收件人后即生效。抵消可能不受条件或时间限制。
第五百六十九条协议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性质不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注:抵销协议是指双方同意在同等数额的范围内消除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
第五百七十条寄存标的物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履行义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寄存标的物: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的。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时。
(三)债权人死亡而没有指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指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拍卖、变卖该标的物,并将所得价款依法提存。
(注)提款是指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难以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存管机构,消灭债务的制度。
第五百七十一条保证金的设立及其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拍卖、变卖该标的物的价款依法移交保证金部门时,保证金成立。设定保证金的,视为债务人已交付保证金范围内的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
注:通知书应当告知押金内容、押金地点、押金领取时间和方式以及与押金有关的其他事项,并应当及时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取期间的风险、利息和保证金费用:提取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撤销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款费用和存款费用将由债权人承担。
注:保管物交付后,无论权利人是否收到,均视为债务人已交付保管范围内的保管物,因此不需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标的物利息是指标的物产生的收入,包括自然利息和法定利息。自然利息是指基于对象的使用而作为单独对象而累积的收入。合法利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入,例如金钱赚取的利息。
第五百七十四条保证金的收取及收取权的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收取保证金。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在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保管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请求,提取债务人保释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接受。债权人提取存款的权利自提取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终止,存款扣除存款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不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或者债权人向存款部门书面表示放弃收取存款的权利的,债务人有权追回存款。支付提款费用。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除非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注:放弃是指债权人放弃其权利,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淆: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的,该债权债务消灭,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注:普遍接受是造成混乱的主要根源。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继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第三方继承等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