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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工费是否调差,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头条共创 2024-08-07

【典型案例1】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新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9月8日,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新余市新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王龙公司)就孔目江1号13号、14 号楼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做法”修改通知;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执行江西省2004年版定额《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上、下册》《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按定额工程《江西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直接费增加15%综合管理费计算。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 予调整。

一审审理期间,大华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孔目江1号13号、14号楼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双方选定由江西维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江西维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新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鉴定意见书》(余维鉴〔2017〕第004号),其中双方对人工价差1,233,519.09元有争议。

二、争议焦点

人工费是否调差。

三、承包人大华公司观点

首先,当事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结算方式以江西省2004年定额执行,根据江西省2004定额说明(上)第八条:“人工工日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及辅助用工。基本用工以1989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计算建筑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每工日为23.5元。”大华公司认为该人工单价应当理解为政府定价,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工单价定价也进行调整,按定额结算双方不能约定对定额的执行价格变更。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内容来看,“政 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不给予调整的人工费是市场人工费并不是定额补充的人工费。最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系江西省2004定额结算,双方签订合同时根据赣建价〔2007〕6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1月1 日之后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进行了调整,但涉案工程在2009年11 月签订的合同,所以不管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还是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工单价应执行调整后的定额单价,应增加人工费用1,233,519.09元。

四、发包人新王龙公司观点

对于大华公司主张的人工调差及税金,依据合同第五条约定“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双方明确了不管是政策文件还是市场人工费都不调整。

五、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

人工价差1,233,519.09元,本项所涉实为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产生,造价结算是否应相应调整,因双方合同第五条中明确约定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故不予调整。

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当事双方所签订的案涉合同第五条中明确约定“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因案涉《施工合同》第5条已明确约定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故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大华公司关于人工调差的请求,有合同依据。

八、评析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其意思自治及意思一致体现,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予以遵守并执行。本案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的结算约定"按江西省2004年版定额《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上、下册》《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按定额工程《江西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直接费增加15%综合管理费计算。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这是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

承包人认为:“首先,人工单价应当理解为政府定价,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工单价定价也进行调整,按定额结算双方不能约定对定额的执行价格变更。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内容来看,'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不给予调整的人工费是市场人工费并不是定额补充的人工费”,笔者认为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不正确的。在相关部门颁布管辖区内的工程消耗定额时,对人工费单价是明确规定的,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及物价上涨,人工费也是随市场变化在不断地进行调整,相关主管部门会不定期出台相应文件对人工费予以调整以适应市场,但如果承发包双方明确人工费不予调整,那只能按照约定执行。本案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故不应当对人工费予以调整。当然,如果承发包双方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按江西省2004年版定额《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上、下册》《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按定额工程《江西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直接费增加15%综合管理费计算”,而无“政策文件及市场人工费不给予调整”之约定,本案人工费应当据实予以调整。

九、风险提示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如约定工程款的计价按定额结算,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为降低风险,应当在合同中对人工费、材料费等调整进行约定。

因为定额的制定是依据当时的物价、技术水平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定额可能不能满足现状。

十、法条链接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通报》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二)提高定额科学性。加快建立定额动态调整机制,保证人材机消耗量符合市场实际。按照建标〔2013〕44号文规定调整定额人工费构成内容,推进定额人工单价随行就市。加快编制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管廊、海绵城市 建设等有关工程定额,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支撑。

注:上述案例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69号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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