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田某某等五人代替考试案在枣庄被起诉,其中兰陵县一男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原文如下: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市中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滕州市善南办事处**居委**号。2021年2月2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村**号。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区**号,住威海市荣成市**村**号,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期**栋**单元**室。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枣庄市薛城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董某某、初某某、高某某、袁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月,被告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利,分别联系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为殷某某(系袁某某的外甥,另案处理)、孙某某(系高某某的儿子,另案处理)联系替考人员参加考试,袁某某、高某某分别向孙某某支付定金5000元、10000元。孙某某又联系被告人田某某,田某某又联系李老师(另案处理),田某某、李老师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孙某某联系的考生及替考人员等提供躲避监考的方法,孙某某按照约定向田某某支付20000元,田某某向李老师支付15000元。后孙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初某某、董某某代替殷某某、孙某某参加了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在考试前,孙某某分别向初某某、董某某支付定金8000元、5000元。
2021年1月10日上午,初某某按照田某某等人的方法成功躲避监考进入枣庄市第三中学04000073考场代替殷某某参加了速写和造型基础两门科目考试,当日下午初某某进入考场代替殷某某参加色彩基础科目考试后被考场监考员发现替考。
2021年1月10日上午,董某某按照田某某等人的方法成功躲避监考进入枣庄市第三中学04000010考场代替孙某某参加了速写和造型基础两门科目考试,当日下午董某某进入考场欲代替孙某某参加色彩基础科目考试时,被考场监考员发现替考。
2021年1月19日,初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8000元。2021年2月3日,田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初某某、高某某、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程某某证言,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袁某某帮助他人代替考试,被告人董某某、初某某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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