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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胁从犯

小条 2024-10-23

赖建培于1995年5月开始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官,现任北京太和大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业务水平考试委员会评选的刑事律师职业资格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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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胁迫作为共犯】规定,对被迫参与犯罪的人,根据犯罪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二、文章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被迫参与犯罪的人的处罚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对被迫参与犯罪的人,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所谓“强迫参与犯罪”,是指行为人因他人心理胁迫而感到恐惧,而不参与犯罪的情况。此类犯罪之所以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即使其参与犯罪是违背本人意愿、不得已而参与犯罪,但其参与犯罪最终还是由其本人决定的。将要。人不是被迫的,只是害怕遇到危险,仍然有主观意志自由。

此类行为人主观上有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实施有害行为的人是在受到他人威胁或胁迫而受到精神胁迫时才采取的,因此被视为精神胁迫,其人身风险低于未实施犯罪的人。犯罪。对于被迫参与犯罪的,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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