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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合理性

小条 2024-10-24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8d677edd1c8d4d87afc1633e047818e2~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lk3s=953192f4&x-expires=1730379316&x-signature=P1tecDR3h473TQ%2Brp0gdmyp5LHY%3D 1. 生活和工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出生于雅典一个富裕的奴隶主贵族家庭,师从苏格拉底,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的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431-404年)期间度过的。这场战争导致雅典和斯巴达两大强国政治、军事发生重大变化,雅典战败。公元前399年雅典民主派上台时,苏格拉底被指控散布异端和毒害年轻人,被判处死刑。苏格拉底死后不久,柏拉图离开雅典,前往地中海,包括埃及、小亚细亚和西西里岛。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他三度访问西西里岛上的锡拉丘兹古城邦,说服暴君狄奥尼修斯让他选择成为哲学家还是放弃王位。然而,柏拉图并没有成功,而是被卖为奴隶,并被他的一位贵族朋友赎回。公元前367年左右,40多岁的柏拉图回到雅典,在那里创办了一所学院,招收学生、讲学并开始着书立说。柏拉图创立的学院是古代欧洲思想和文化的中心。柏拉图于公元前347 年在雅典去世。

柏拉图一生写下了许多著作。他的《对话集》已在许多国家翻译出版,在西方思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通过这三本书传承给后人完成了。

柏拉图一生中,他的法律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他在《理想国》中主张贤能政治,而在晚年写的《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他仍然相信贤能政治(哲学家王的统治) ,但法律我对我的角色持否定态度。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国家,但在意识到贤能政治难以实现后,他开始构建次优的国家计划(即法治),并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和重要性。一个遵守法律的统治者。

2.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和归宿。正义、国家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关注点。柏拉图的《理想国》 讨论了核心问题:“什么是正义?”为此,他从城邦(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方面阐释了正义原则,并基于他的正义观,创建了一个理想的城邦和一个理想的治理模式。

关于“正义”的概念,柏拉图首先讨论了当时流行的三个概念。

(1)正义的意思是“还债,各尽其职”,(2)正义的意思是“帮助朋友,伤害敌人”。帮助朋友(乡下人)的真正政治意义是什么? )与敌人(外国人)战斗。致力于城邦的公共福利;(3)相信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正义的源泉是立法者的意志。即使制定了法律和*俗,人们也不能依靠任何更高的东西来证明他们行为的正义性。柏拉图反对上述正义概念,并试图给出正义的更本质的定义。方法是分析国家不同阶级之间的自然分工以及维持国家稳定与和谐的方式,从而发现城邦(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本质。他认为正义是“一种人类的美德”,统治者的个人美德决定了城邦的类型,任何类型的城邦都必须有自己的个人品格,但他仍然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正义并讨论了城邦正义的定义。由于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同构的,分析城邦正义的原理有助于我们“见大、见小”来理解个人正义。

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城邦之所以形成,是因为没有人能够独自养活自己。每个人都需要衣食住行,但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只有每个人都擅长一项工作,才能提高产量。因此,社会分工至关重要。城邦的人民按照职业可以分为农民、瓦匠、纺织工人、商人、保卫者、统治者等,但柏拉图按照职业的重要程度和以下原则对人民进行划分:我划分变成了三个不同的身份。国家角色划分中国分为三个不同的阶级:统治阶级、保卫阶级和工人阶级。这三个层次的人是神用不同的材料创造的:金、银、铜、铁。理想的城邦应该是智慧、勇敢、善良、正义的。治理国家的人必须有爱智的美德。节制是对某些快乐和欲望的控制。如果在一个国家,众多劣等人的欲望被少数优秀者的欲望和智慧所支配,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温和的,你就是自己的主人。因此,一个国家中庸的美德就是在谁应该由自然优越者和低等者统治以及谁应该被自然优越者和低等者统治的问题上表现出的一致性和和谐性。

柏拉图将城邦的正义概括为以下原则:“每个人都必须在最适合他本性的国家中履行自己的职责。”“正义就是拥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这就是它。''这种正义观本质上要求国家各阶层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保持社会组织各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柏拉图提出的正义原则承认权力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只是根据每个阶级的才能赋予不同的权力和特权。统治者拥有所有权力,因为他们是城市中最聪明的人。只有当其他阶层的人比某些国家的捍卫者更开明时,才会出现不公正。因此,柏拉图设想了一种公民的升降制度。此外,虽然正义是一种个人德性,但柏拉图的定义预设了国家的存在,正义的伦理理想可以在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中实现。个人的美德与城邦(民族)的美德一样,分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而且,个体美德的形成与国家美德的形成是重合的,正义的个人与正义的城邦(民族)之间存在差异,个体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之间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个人正义还可以从个人的情绪和性格来分析。个体灵魂分为理性、激情、欲望三部分,分别对应城邦的三个层次:统治者、捍卫者、劳动者。 WHO)。如果说城邦的正义在于三类人、三类人各司其职、恪守职责,那么个人的正义则在于三类人、三类人各司其职、恪守职责。三类,各司其职,恪守其职;在于能力。他们各自的角色。理性本质上是明智的,使人热爱知识、追求知识。如果一个人的理性能够支配和控制他的激情和欲望,他就不会做出不公正的行为。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优于实在法的原则。正义只能在他所设想的理想城邦中实现。如果法律和正义是一样的,那么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3. 治理理论与国王的哲学治理

治理理论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传统主题。对于西方思想家来说,政府类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它是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决定着政治治理的成败,关系着被统治者的福祉。

《理想国》,柏拉图提出了五种政府形式。除了理想的德性政府外,希腊城邦还有四种政府形式。 (1)以斯巴达和克里特岛政治制度为代表的军阀主义,是由军队统治的政府。 (3)少数富人的统治;(4)暴政; “有多少种政治制度,就有多少种性格。统治者的德行,决定政治制度的德行。”热爱荣誉,贵族政治的标志是热爱荣誉,寡头政治的标志是热爱金钱,民主政治的标志是热爱自由,暴政的标志是热爱自由,自然是奴隶制。除仁政政权外,其他四种政权都不稳定,不断从一种政权过渡到另一种政权,从军阀政权到寡头政权。从民主到独裁和暴政。柏拉图认为,政治制度变迁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而促使国家消失或更替的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它是由当权者之间的不和、分裂或叛乱造成的。如果当权者始终团结一致,政府就不会改变,更不会动摇。政治制度变迁的另一个原因是不同出身的人社会地位的混乱。例如,在一个爱荣誉的军阀政权中,如果人民爱钱,爱钱的人来统治,那么军阀政权就会相应地变成寡头政治。在热爱自由的民主(平民)政治体系中,极端自由的结果就是少数野心家和煽动者能够控制容易上当受骗的民众,夺取国家政权,控制国家,只会导致国家的演变。国家的政治制度。成为独裁者。因此,在柏拉图看来,在任何政治制度中,当国家的性质不受限制地走向极端时,政治制度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只有当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保持在“有余”与“不足”之间时,才能保持所谓的和谐,国家才能稳定。这只有在哲学家为王的体系中才有可能。

柏拉图的政府理论在后期发生了变化《政治家篇》。他认为,可以根据两个标准来划分六种类型的政府:执政者的数量和统治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 )一人执政的政府,如果依法统治,则为君主政体,否则为暴君政体。 (2)如果由少数人统治,并依法统治,则为贵族政体。它是寡头政治;(3)多数人统治的政府。民主国家和暴民政府也可能相应分裂。柏拉图认为,由成文法统治的一人政府是六种政府类型中最好的。但如果他不依法执政,那将是最恶劣的政府形式,也是对人民最压迫的政府形式。

柏拉图所向往的理想国家是一个由哲学家国王统治的国家,他称之为“最好的国家”。柏拉图设想的理想国家是“历史上最古老的乌托邦”。这个乌托邦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它的统治者必须是一位哲学家。哲学家天生记忆力好,理解力快,心胸宽广,有爱心,接近真理,并具有正义、勇敢、节制的美德。他们洞察知识,能够把握永恒,不迷失于事物的多样性。 “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土地上的国王,或者除非那些我们现在称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认真追求智慧,将政治权力和智力结合起来……否则……我什至认为这个国家将造成无尽的破坏。”没有受过教育、不知道真相的人就成为统治者。”一生中被允许从事知识研究的人没有资格治理国家。 ”一个有才华的人必须教育他的灵魂,才能达到最高的知识,发现善良的本质。教育内容应包括体育、音乐、算术、几何和天文学。这些都是修德、发现本质的关键。概念化善的本质的能力至关重要。那么我们就必须回到现实,用善的理念来管理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我们自己。只有这样,统治者才能更加明确地控制国家。

柏拉图的政治贤能政治依赖于哲学家的智慧而不是法律。法律敌不过哲学家的智慧。哲学家治国首先要牢记的是教育全体公民,培养为国有德的优秀公民。只要所有公民都接受足够的教育,成为好公民,社会秩序就会得到维护。柏拉图认为,法治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或政治秩序较差的国家都不起主要作用。就法律而言,在一个社会混乱的国家,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没有任何用处。相反,在一个有序的国家中,制定法律并不困难,一个洞察真理的哲学家可以很容易地根据他的正义知识来制定法律,或者从前人的法律中推导出现行的法律。至于执法,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法律会束缚哲学家的手脚,而把法律强加给一个明智的哲学家的国王是不合适的。他们自己很容易发现管理国家需要什么规则。

不过,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他的意思是,良好秩序的形成取决于统治者和人民的良好品格,这是决定性的因素。国家不需要制定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诉讼法、法律或其他任何法律。否则,统治者就会无休止地忙于制定和修改繁琐的法律。事实上,柏拉图的财产公有制、教育、理想状态的婚姻等原则都需要载入宪法和法律。人治并不意味着废除所有法律。《理想国》,他将统治者称为“国家和法律的守护者”,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在马苏统治下的国家的作用。

四、立法思路

按照理想国家的立国理想,我们必须实现哲人统治、公有制、严格的教育制度,但这些在各国的实际制度中并不存在。柏拉图不仅是一位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他的乌托邦愿景不应该停留在纸面上,而可能有付诸实践的意图。他在锡拉丘兹失败的政治经历就说明了这一点。在其哲学和政治生涯的早期,柏拉图相信哲学家可以建立最好的国家。因此,他非常关心自己理想中的乌托邦如何在现实中实现。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柏拉图认识到他的理想国家计划将与每个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他的政治理想的实现需要立法者消灭旧的国家制度和人民的素质。他们必须遵守拟议的政治制度。建设理想国家的制度蓝图就像在白板上画出一幅图画,将彻底改变国家和人民的素质。当然,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立法者仍然必须触及表面,尽最大努力将人的特征转化为理想的特征。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并不科学。因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传统、旧俗就像一块画板,洗不干净,更不可能洗一次就使人的意识变得空白。新法律体系在法律形式和内容上或多或少与旧法律体系具有延续性。此外,背离人们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法律体系会破坏社会稳定,对国家团结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柏拉图强调,统治者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人民的利益,他的一切言行都应该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这一理念也体现在法律中。法律不服务于城邦任何特定阶层的福利,而是服务于城邦全体人民的福利。该法律使用说服或强制手段使所有公民彼此团结一致,以便他们能够分享可以为群体提供的利益。而在城邦中创造这样的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他们为所欲为,将他们团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城邦公民的身体。当然,在他看来,考虑全体公民的利益意味着每个社会阶层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比如维权者和其他人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力是不同的。权利意义上的特权。

五、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和法治思想在他的一生中发生了重大变化。《理想国》年,他主张哲王统治,但实际上主张人治,对法律的作用持否定态度。《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两部作品表现了柏拉图晚年观点的变化。《法律篇》体现了柏拉图的法治观,《政治家篇》是从人治到法治的桥梁。《政治家篇》 柏拉图一方面仍然坚持人治优于法治,另一方面开始讨论法治本身的基本原则,表明他开始认为我是。当前,法律的作用逐渐变得重要。

在《理想国》设计的乌托邦中,国家是由人类统治的。也就是说,它主要依靠哲学家国王来管理其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哲学家作为统治者,知识渊博,热爱真理,无私无畏,心胸宽广,具有伟大的理解力和记忆力。在贤王的统治下,这个国家充满了智慧和勇气。如果没有贤王的统治,国家就会陷入灭亡。

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写道,君主必须有能力制定法律,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这些法律的执行,而是选择明智且合格的君主主张。因为人、事、事都是不同的,人的生活中没有什么是静止的,也不可能对一切都实行简单的规定。不是万能的,但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神的命令,即使遇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尽管上帝无法做出比他更好的决定。规定的方法要好得多。相反,充分运用治理技术来治理国家的君主,能够灵活应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做出适当的判断。虽然柏拉图肯定了人类政府的好处,但他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事实上,他只是在与统治者和法律的角色相比时才支持人类统治。统治一个国家,往往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才能和美德,或者取决于法律。在这一点上,柏拉图更加重视前者。

《法律篇》,柏拉图开始强调法治的作用。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看立法工作。柏拉图认为,实现法治的前提是适当的立法。立法最基本的原则是遵循正义和仁慈的理念。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是立法关注的主要问题。只有秉持正义、仁慈的理念,颁布的法律才能成为良法。那些声称法律是强者命令的人,只是利用法律来延续自己的权力,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的滥用。

二是强调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最高权威关系到城邦的存亡。如果一个国家不依靠“哲王”而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当法律失去合法权威时,国家的治理就会成为空虚。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人们都应该遵守永久性的事物,理性的分配规则被称为“法律”。然而,如果一个特定的人、一个小寡头、或者民主国家的老百姓只追求享乐,任由贪婪的人统治一个城邦,践踏法律,那么城邦就必然会遭殃。灾难。在国家职位的安排中,那些最遵守既定法律的人应该占据最高的崇拜职位。国家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这体现在柏拉图的法治蓝图中,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当法律缺乏最高权威并服从于其他权威时,城邦就会遭受损失。但如果法律高于统治者,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那么城邦和人民就会享有和平,享受上帝所赐予的一切美好事物。使人们遵守法律有两种方法:劝说和暴力。过去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往往只使用暴力手段,而不是使法律更具说服力和威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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