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作为一种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应用于建设工程、设计、设备采购等商业领域。
招标过程中已经中标。
不过,尚未签署正式合同。
这期间的损失如何处理?
案例审查
2021年3月,A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向C公司发出编号为《招标文件》的内蒙古某养殖基地项目两块招标地块建设招标邀请书,内容如下:《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须缴纳至投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B公司进行投标,并将两次投标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打入投标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2021年4月,投标人A和招标代理机构C就上述两个标段的项目各向B公司发出了2份《中标通知书》,B公司为中标人,并通知A公司。须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A公司指定地点签订工程合同。
2021年5月,B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C支付第二标段招标代理费31.88万元及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标准备费55.98万元。支付招标代理费30.54万元。第三标段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及最高投标限额为48.69万元。
截至2023年,A公司尚未与B公司就上述两个项目签订任何合同。 2023年6月,招标机构C将投标保证金20万元返还给投标人B。但由于A公司和C公司均未向B公司退还投标代理费、工程量发票、备用金等,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和C公司,要求退款。
法庭听证会
雁塔法院昆明路法院法官王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字第《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2002)1980字第:01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费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法院认为,这意味着开展业务。准备投标文件(包括预审文件和投标标准),审核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参观现场并回答问题,组织开标、评标和决策。标前咨询、合同签订协调等服务。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由招标代理承包商负担”。从该内容可以看出,投标人A公司实际上负责支付投标代理费和准备费。 B公司之所以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因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A公司直接将上述费用从中标人支付给了招标代理公司C公司,并且是列在项目清单中的。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范围内,以委托人身份行事”。 “A公司将承担C公司在与本案相关的招标代理业务中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中标后,B公司基于通过投标活动签订合同所建立的信任,支付了A公司应承担的投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和标限额准备费。由于B公司已签订合同,A公司应对B公司承担合同过失责任。因此,雁塔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的投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额准备费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进行恶意谈判的行为。
(二)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诚信规则的行为。
饲料| 雁塔阁
编辑| 黄莉
回顾| 姚启明
专栏联合发起人| 杨运良,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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